一、 | 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6個月以上。 |
二、 | 18歲以上。 |
三、 | 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,障礙等級為中度、重度或極重度;障礙類別應具新制身心障礙類別第一類,且ICD診斷欄位括弧中之舊制身心障礙類別代碼含06或11。 |
四、 | 經需求評估需24小時生活照顧或能力增進(經身心障礙需求評估判定建議使用住宿式照顧服務)。 |
五、 | 未使用管路(鼻胃管、氣切管、尿管)者。 |
六、 | 社會局聯絡人:市話手機直撥1999(外縣市02-2720-8889)分機1536身心障礙者福利科李諭綸。 社工課聯絡方式:(02)2861-1380轉109 姜社工員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