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(以下簡稱本院)為妥善運用民間資源,符合公平、公正、公開之原則,並且依照捐贈者意願有效管理運用捐贈財物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 捐贈範圍:凡國內外團體或個人捐贈之現金、衣物(不含二手衣物)、日用品、食品(不含無完整標示之生鮮即期品)、醫藥、器材、設備等皆屬之。
三、 外界捐贈財物予本院,統一由社工課受理,如為非上班時間,則由總值人員開立臨時收據後轉交社工課處理後續事宜。
如捐贈者與本院有業務監督關係或契約關係,則不得接受其捐贈。
四、 接受外界捐贈財物應按號碼順序填列開立本院正式收據,郵寄或交付捐贈者。
五、 接受外界捐贈財物如已指定具體明確之用途,非經捐贈者書面同意不得任意變更。
六、 接受捐贈財物處理程序如下:
(一)捐款應依本院捐款收支管理運用要點之規定辦理。
(二)捐物:
1、外界捐贈之物資,社工課受理後登載於電子公務系統內,並依物資類別與用途分配或交予相關課室運用,領用課室應於系統進行點收。
2、捐贈之物資入庫後,應定期盤點,並列入記錄。各課室需領用時,應於電子公務系統填寫領物需求,經核可後方可領用。
3、外界捐贈之設施設備,除由秘書室、領用課室依程序辦理外,並由秘書室列入本院財產管理;由領用課室為保管人。
4、外界捐贈之物品,如不適用於本院服務對象,經捐贈者同意後,由本院逕行處理。
七、 會計單位應會同本院有關課室不定期稽核接受捐贈財物事宜。
八、 本院員工不得將外界捐贈之財物轉作私用。
九、 外界捐贈之財物,收支及運用情形每月公開徵信之,每半年陳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查。
十、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,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