陽明教養院情支中心可以怎麼申請?要符合哪些條件才能申請?
為使18歲以上有情緒行為問題之智能障礙或自閉症成人,因情緒行為接受醫療(急性期醫療結束或長期接受門診治療)服務、或社福(身心障礙者服務中心、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以及身心障礙社福設 施服務,包含小作所、機構以及社區式日間服務等)服務,然其行為仍需進行觀察及訓練,使其能穩定於機構或社區生活,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擇定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辦理情緒行為支持中心,提供精神醫療及社區端中繼轉銜服務。 申請條件: 一、18歲以上、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6個月以上。 二、有身心障礙證明,障礙等級為中度、重度或極重度;障礙類別應具新制身心障礙類別第一類,且ICD診斷欄位括弧中之舊制身心障礙類別代碼含06或11。 三、精神症狀已改善,並經醫師評估達出院標準或長期接受門診治療 者、接受身心障礙者服務中心、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以及身心障礙社 福設施服務,但仍持續有情緒行為問題(例如:自傷、傷人、破壞物 品、干擾、性偏異、社會不易接受但未具傷害性、睡眠異常、過度 退縮…等行為)。 四、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訂定之「心智障礙者/自閉症者嚴重情緒行為輔導需求評估表」評估,總分達15分以上(1-3級分者)。 五、主要照顧者需配合個案行為處遇,延續支持策略。 六、主要照顧者需配合返家計畫,逐步延長個案返家頻率及天數。 相關檔案請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: